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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魏鹏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20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甲。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2006年11月,因注射毒品海洛因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6月19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昌检刑诉(2013)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甲于2013年6月17日23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武太闸明仁横街竹子厂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淡黄色粉末毒品1包卖给吸毒人员胡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搜缴上述毒品及毒资。经鉴定,上述毒品为海洛因,净重0.10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确认属实的下列: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3、书证(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决定书等);4、证人胡某、魏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6、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0.1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甲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甲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