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粟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粟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粟某某撤回起诉。二、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粟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跃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友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