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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立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珠海市唐家湾镇永丰阳春埔经济合作社与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唐家湾镇永丰阳春埔经济合作社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立民初字第1号起诉人珠海市唐家湾镇永丰阳春埔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罗月梅。委托代理人:李黄善,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12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珠海市唐家湾镇永丰阳春埔经济合作社诉被告珠海市唐家湾镇永丰社区居民委员会、珠海市香洲区永丰股份合作公司征地款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珠海市唐家湾镇永丰阳春埔经济合作社系被告珠海市唐家湾镇永丰居民委会员下属独立核算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永丰股份合作公司系原永丰村委会发起成立的股份合作公司。珠海市国土局分别于1991年10月19日及1992年8月20日与永丰居委会两次统一签订《征地协议书》,向包括起诉人在内的十三个独立经济组织征用土地,并于2000年以前及2004年12月31日支付了上述征地补偿款项人民币362123.88元及余款人民币1424227.52元给两被告。两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仅向起诉人支付了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62123.88元,余款人民币1424227.52元经起诉人多次追讨两被告均以“征地款属于全体村民的共有财产”为由拒绝支付,故诉至本院: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起诉人剩余征地款人民币1424227.52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从200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747224.29元。经审查,起诉人珠海市唐家湾镇永丰阳春埔经济合作社是因不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分配方案而提起诉讼。本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分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财产权益的处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决策事项,由此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应另循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珠海市唐家湾镇永丰阳春埔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董咏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