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中立终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济南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秋英、王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秋英,王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中立终字第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朱月肖,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秋英,女,l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健,男,l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上诉人济南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鲍德公司)与被上诉人郑秋英、王健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鲍德公司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商初字第21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济南鲍德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钢城新苑商铺买卖合同,约定买卖的商铺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本案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被告济南鲍德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济南鲍德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济南鲍德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商铺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飞跃大道以北凤鸣路以西,本案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郑秋英、王健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而引发的纠纷,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因该类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属争议,故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济南鲍德公司即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代理审判员 李安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