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宋俊颉与殷文豪、陈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殷XX,陈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宋XX,学生。法定代表人宋XX,男,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陆XX、李XX,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XX,学生。被告暨被告殷XX的法定代理人殷XX,男,汉族,居民。被告陈XX,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殷XX、殷XX、陈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宋XX负担。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