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顾素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素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范刑初字第00176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素芳,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2013年8月25日因盗窃被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7月20日因卖淫被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4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犯罪于1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并送押濮阳市看守所,濮阳市看守所以复查顾素芳精神病司法鉴定及智力鉴定为由,不予羁押,当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3)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素芳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天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素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顾素芳骑一电动三轮车窜至范县杨集乡李马桥村李XX的废品收购站,盗窃6块废旧电瓶、6个废旧抽水机和50公斤废铁,被李XX发现后逃走,盗窃未逞。(2)2013年8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顾素芳骑一电动三轮车窜至范县杨集乡灵奶奶庙村南的稻鳅养殖基地,窃走电机一台。(3)2013年8月23日7时许,被告人顾素芳窜至范县白衣阁乡四合村赵XX的超市内,盗走现金1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失主李XX、樊XX、刘XX、邢XX、赵XX的陈述,超市视频截图,失主对顾素芳的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顾素芳的户籍证明,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素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之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顾素芳有一次盗窃属未遂,且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顾素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素芳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判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徐 骞审判员 石宝文审判员 范甫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