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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长奎与徐法林、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奎,徐法林,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0028号原告王长奎,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告徐法林,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告王飞,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奎诉被告徐法林、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王长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军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