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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1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西安金画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金画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1919号原告西安金画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9层。法定代表人刘文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武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博,男。原告西安金画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画面公司)与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金画面公司诉称,我公司系电视剧《小男人遇上大女人》(以下简称《小男人》)的出品人,享有该剧完整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优酷网(网址为:www.youku.com)上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观看及下载服务。该剧的播出计划刚开始执行,电视地面频道刚播出,尚未在卫视频道播出。被告的行为造成购片电视台强烈不满,给该剧后期发行带来巨大障碍,给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侵犯了我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7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一公司辩称,认可原告享有《小男人》剧的著作权,但该涉案视频系由网友上传,我公司主张适用避风港原则。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没有合同佐证,主张的损失数额过高,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小男人》剧片尾载明由金画面公司、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英马公司”)联合出品。该剧2012年4月29日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载明该剧长度为30集。申报机构为金英马公司。2012年5月7日,金英马公司出具《版权归属证明》,主要内容是:由金英马公司与金画面公司联合出品、金画面公司摄制发行的30集电视剧《小男人》,本公司仅享有署名权,该剧国内外一切版权、发行权永久性归属金画面公司独家享有。合一公司对金画面公司享有《小男人》剧著作权不持异议。2012年6月12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经金画面公司申请,对合一公司网上传播《小男人遇上大女人》剧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保全过程制作的(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970号公证书显示: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youku.com,进入相关页面,在搜索栏输入“小男人遇上大女人”,采用屏幕截图方式对页面进行截屏并保存;点击“搜库”,进入相关页面,显示《小男人》一剧的信息,如32集电视剧、主演、地区、类型以及1-32图标列表等;点击搜索结果“1”,在节目播放过程中截屏并保存;拖动进度条,节目播放完毕,进入广告播放。广告播放完毕后,进入相关页面,分别点击图16“小男人遇上大女人02”、图26“小男人遇上大女人03”,进入相关页面,显示视频播放;回到搜索结果页面,点击“6”,进入相关页面,显示视频播放,重复上述步骤,分别点击“12”、“17”、“22”、“27”、“30”、“31”、“32”,可显示上述节目视频的播放过程。视频剧名下面显示位置:电视剧频道、电视剧列表、大陆剧。视频信息显示“892345511”发表于11天前、天地玩玩发表于9天前等。通过网页上备案信息进行公共查询,可显示ICP备案主体信息中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备06050721号”,主办单位名称为“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站名称为“优酷网”,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备06050721号-1”。庭审中,合一公司认可其经营的优酷网中曾存在涉案电视剧,但表示其已取得《小男人》剧的授权,并提交了2013年6月9日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韵社公司”)出具的《节目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佳韵社公司拥有以下节目的合法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授权合一公司行使,授权类型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性质为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无转授权,授权节目信息中序号4为《小男人》;2013年7月5日金画面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主要内容为:金画面公司拥有以下节目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将该节目授予佳韵社公司,授权节目名称为《小男人》,时长:30集﹡45分钟/集,授权性质为独占专有授权及转授权,含维权权利。授权类别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自授权节目首轮卫视播出之日起五年;2013年7月5日金画面公司对佳韵社公司的《上线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金画面公司正式通知佳韵社公司,《小男人》将于2013年7月23日在江西卫视黄金档(20:00-22:00)播出,该节目授权日期为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对上述协议的真实性,金画面公司表示认可,但表示合一公司侵权在先,取得授权时间在后,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金画面公司为证明其合理支出,提交一张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发票一张,显示公证费1000元。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一张,显示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合一公司认为上述证据没有合同佐证。以上事实,有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光盘、版权归属证明、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授权书、《上线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小男人》剧的联合出品单位为金画面公司与金英马公司,鉴于金英马公司出具《版权归属证明》表明其仅享有署名权,该剧国内外一切版权、发行权永久性归属金画面公司独家享有,因此,金画面公司依法享有《小男人》剧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金画面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合一公司经营的优酷网中提供了《小男人》剧的在线播放。合一公司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即使优酷网确为提供存储空间之网站,合一公司作为专业视频网站的经营者,对于存在其网站中明确标注作品名称、内容完整、剧集较长的电视剧,且有编辑、介绍的情况,亦应知有特定的权利人对其享有权利,合一公司未举证证明《小男人遇上大女人》剧系金画面公司或经金画面公司授权的主体上传至优酷网。合一公司对此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合一公司主张取得了授权,但其取得授权在后,且未对之前的侵权行为予以处理,本院对此抗辩不予采信。合一公司未经金画面公司许可,通过其经营的优酷网传播金画面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侵犯了金画面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金画面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一公司的违法所得均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将根据合一公司侵权行为方式、性质、过错程度,网站的经营规模与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金画面公司为本案已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属于必要的诉讼支出,应由合一公司予以负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金画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三万元;二、驳回原告西安金画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二十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金画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七百二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敬之人民陪审员  宗亚荣人民陪审员  孙焕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