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阳法平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东莞市恩亿梯电源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深圳市中坡工业地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恩亿梯电源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中坡工业地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平民初字第122号原告东莞市恩亿梯电源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惠州市永湖镇麻溪工业区。负责人何江民,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范辉胜,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中坡工业地板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城街道G01053-10小区特发龙飞小区工业园C栋二层。法定代表人李静。本院在2013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东莞市恩亿梯电源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坡工业地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应预交受理费7314元,在受理案件时原告预交受理费2920元,应补预交受理费4394元。本院于2013年12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4394元。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恩亿梯电源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314元,减半收取,即缴纳3657元,由原告东莞市恩亿梯电源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剑辉审 判 员 魏智斌人民陪审员 邱雪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伟成附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任命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