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王义和与龙盛铸造厂劳动报酬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和,东港市龙盛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640号申请执行人王义和。委托代理人潘英涛。被执行人东港市龙盛铸造厂。申请执行人王义和与被执行人东港市龙盛铸造厂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37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东港市龙盛铸造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义和工资85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现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本院另案予以评估、拍卖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37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