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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韩雨桐诉项文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雨桐,项文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975号原告韩雨桐,女,汉族,抚松县长白山大自然旅行社职员,住抚松县。被告项文帅,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雨桐诉被告项文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雨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雨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雨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韩雨桐承担。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