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民一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韩雨桐诉项文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雨桐,项文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975号原告韩雨桐,女,汉族,抚松县长白山大自然旅行社职员,住抚松县。被告项文帅,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雨桐诉被告项文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雨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雨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雨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韩雨桐承担。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