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游执查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延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新东、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斌,高新东,杨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游执查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张延斌,男,汉族,生于1955年10月15日,四川省盐亭县人,住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街26号1幢1单元5楼10号。被执行人高新东,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7日,绵阳市游仙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43号4幢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杨慧,女,汉族,生于1983年10月2日,绵阳市游仙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43号4幢2单元202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游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高新东、杨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高新东、杨慧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的存款、资金、收入511800元或查封、扣押或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世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丽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