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泰执民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彭元高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泰执民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彭元高。被执行人:陈圣培。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温泰执民字第4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圣培在你行开设的存款账户。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应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圣培的强制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圣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开设的存款账户(账号:62×××12,冻结额度:2万元(贰万元整),冻结期限:六个月)的冻结。解除对陈圣培在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存款账户(账号:10×××22;10×××28;10×××62,冻结额度:2万元(贰万元整),冻结期限:六个月)的冻结。解除对陈圣培在中国建设银行泰顺支行开设的存款账户(账号:62×××44;62×××41,冻结额度:2万元(贰万元整),冻结期限:六个月)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卫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永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