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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二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朱正海与张文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海,张文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二初字第00009-1号原告:朱正海,男,汉族,1957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薛模胜,定远县池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明,男,汉族,1978年6月12日,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海与被告张文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朱正海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张文明在承建定远县XXXX楼工程中使用的属原告所有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套头,并已提供其位于定远县定城镇XXXX的316.44㎡自住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朱正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朱正海位于定远县定城镇XXXX的316.44㎡自住房屋予以查封。二、对张文明在承建定远县北极星商业广场XXXX楼工程中使用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套头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华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燕      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