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建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红叶,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建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死亡、主体资格消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建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智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