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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徐胜利与陈锋、施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胜利,陈锋,施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405号原告徐胜利。被告陈锋。被告施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胜利与被告陈锋、施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胜利未有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晓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既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