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榕民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明绍与黄如震诉民间借贷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绍,黄如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榕民保字第699号原告王明绍,男,194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曾朝福、林璧,福建名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如震,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绍与被告黄如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绍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黄如震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1座1105单元,以及1-2座连体地下1层09号车位价值80万元的房产。原告王明绍申请财产保全已提供其自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西环北路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黄如震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华林路1座1105单元,及1-2座连体地下1层09号车位价值80万元的房产。二、查封、冻结原告王明绍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西环北路的房产作为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俞淑娟审判员 卢秋华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