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五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韩海山与刘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海山,刘利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五初字第47-1号原告韩海山,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利国,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海山诉被告刘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25000元存款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利国在中国农业银行大王支行账号6228****41022******的存款125000元(已冻结1035.13元),冻结期间为6个月,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