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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知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潍坊巴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运动服装公司,潍坊xx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414号原告:xxxx运动服装公司。代表人:xx,资深法律顾问和知识产权主管。委托代理人:傅声国,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潍坊xx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x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xxxx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丁 岩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