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城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泽荣诉被告汤保安、湖南楚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荣,汤保安,湖南楚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城初字第245号原告张泽荣,男,汉族,××年4月18日出生,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汤保安,男,汉族××年5月23日出生,住××。被告湖南楚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黄伯镇。法定代表人卢西松,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荣诉被告汤保安、湖南楚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泽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张泽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剩勇审判员 冯朝辉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