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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岔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岔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陈金银。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张德华,江苏XX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德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银金、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3月相识,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在如东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原告向被告行彩礼48880元,金项链、金手链各一根(折价12736元)。原被告婚后未有生育。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不久即发生矛盾。2013年农历五月十六,因一点小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即回到娘家。原告请介绍人去娘家做和好工作,被被告骂得不成样子,介绍人不愿再去被告娘家做工作了,被告去娘家后就一直没有回家。原告去接,被告就是不肯与原告回家。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结婚时间不长就发生矛盾,原被告之间根本就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不能再与被告一起生活下去。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好的��人一生有几次结婚、离婚,第一次失败了,不能再失败了。两人矛盾就为一点小事,被告自己的缺点就是脾气暴躁,原告坚持离婚,请原告对被告提出几点要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2月经花明、施亚军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又各自有子女,婚后原被告生活是两头足跑。因脾气性格等因素,夫妻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得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合法,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眼前虽双方因脾气、性格原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只要原、被告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精神,判决如下: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叶德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於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