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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民初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赵云、刘红与菏泽泰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刘红,菏泽泰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2610号原告:赵云。原告:刘红,市民。被告:菏泽泰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刘红诉被告菏泽泰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云、刘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赵云、刘红负担。审判员 郭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建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