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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骏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骏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吉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672号原告东莞市骏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岭厦开发区岭兴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78948644-9。法定代表人张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元祥,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吉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107国道西乡段467号愉盛工业区第8栋2、4、5楼,3楼东,组织机构代码78526948-X。法定代表人杨如坤。原告东莞市骏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吉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骏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4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定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华敏(兼)书记员 朱 丽 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