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天执民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久昌与陈玲芬、许光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久昌,陈玲芬,许光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天执民字第1607号申请执行人李久昌。被执行人陈玲芬。被执行人许光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0452号判决书,责令被执人履行归还申请人李久昌借款本金人民币560000元并支付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玲芬在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款人民币520000元。款划至户名:天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天台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20×××2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