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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4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与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448-3号原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涛。委托代理人:冯学锋。被告: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炬。原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32元,依法减半收取90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4066元,由原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骆 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