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德意与郝宝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意,郝宝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黄德意,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湖北省竹山县擂鼓镇董家沟村1组10号,现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李淑娟,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宝刚,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告黄德意诉被告郝宝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黄德意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德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美云人民陪审员  王书芳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申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