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变更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64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64号原告马某甲,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乙,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晓梅回族土族自治县民和人民法院签发:核稿:签发:拟办单位或承办人事由民事裁定书主送:抄报:附件:(2014)民民初字第64号2013年12月23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