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商初字第790-3号
原告:朱成亚。
委托代理人:王海兵。
委托代理人:林金宏。
被告:朱清涛。
第三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全宏。
委托代理人:汪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亚诉被告朱清涛、第三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甬鄞商初字第790-1号裁定,冻结被告朱清涛持有的在第三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的325万股股权中的20万股。现因原告朱成亚已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故本院对被告朱清涛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清涛持有的在第三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的325万股股权中的20万股的冻结。
审 判 长 刘志刚
审 判 员 汪 鹏
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董叶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