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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零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建林与被告杨平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林,杨平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零民初字第22号原告杨建林,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被告杨平战,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林与被告杨平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林于2013年12月23日以自愿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建林承担。审 判 员  蒋毅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