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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郇某某玩忽职守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图强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郇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图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图强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郇某某,男,2013年11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经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郇某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经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由图强林区人民检察院以(2013)图检刑诉第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郇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强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8月,被告人郇某某在为辖区居民办理居民身份证、出国护照的过程中,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疏于审核把关,致使正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罚的邹某某出于“漂白”身份的目的冒用前哨林场2002年已死亡的赵某某身份证办理了二代居民身份证、“G24347852”号出国护照;此外被告人郇某某还将“赵某某”户口信息上的“婚姻状况”擅自进行了改动。2010年4月23日邹某某因涉嫌特大合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邹遂持“赵某某”的身份证逃避追捕、打击,并于2011年10月13日使用虚假的死亡证明将邹某某的户口注销,2013年6月11日邹某某以“赵某某”的身份在重庆市“7天连锁酒店”住宿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郇某某经检察人员传唤到庭。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1、被告人郇某某职务证明、赵某某户籍信息、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大兴安岭行署公安局出入镜管理支队通知等书证;2、证人辛某某、王某某、娄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被告人郇某某无异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郇某某在任派出所副所长兼内勤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服刑的邹某某冒用已死亡的人员赵某某的身份,办理二代身份证及出国护照,导致邹某某逍遥法外三年之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郇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经审判委员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郇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兴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郭清林审判员  张崇民审判员  郝春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 磊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