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6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高某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6333号原告高某,男,201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理人高良龙,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理人刘兴维,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郑諝杰,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锋,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0574—2。。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巫 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