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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县民木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县民木初字第67号原告赵某某,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朝阳县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力娜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凤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边守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