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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3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3456号原告兰某。委托代理人陈青,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吴锁红,西安市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赤文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青、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锁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0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5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6年3月因邻居搬家,被告喝酒后开始骂原告,并将门反锁,不让原告进屋。最近因原告单位分配住房双方发生矛盾,2013年11月14日,被告将原告右眼眶打骨折。被告的家庭暴力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1万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承认打骂原告是自己的过错,但认为双方相互沟通后,尚能继续生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5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家庭琐事曾多次发生矛盾。2006年3月因邻居搬家,被告喝酒后因家务事与原告发生矛盾,并将家门反锁,不让原告进屋。最近因原告单位分配住房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11月14日将原告右眼眶打骨折。原告离开被告,并认为被告的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拒不同意,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应相互珍惜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多次产生矛盾,但通过相互沟通,应妥善解决。不应草率离婚。且被告已当庭多次承认自己的错误,原告应予以原谅,在今后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共同构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兰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