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钢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传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民初字第871号原告:李传平。委托代理人:蒋明波,莱芜钢城钢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地址:新泰市府前大街1282号。法定代表人:董和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传平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传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凤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玮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