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城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常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常某某,女,1992年4月9日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雷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