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来春、王淑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来春,王淑芹,朱丽,陈喜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来春,住吉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芹,住吉林市。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于景华,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丽,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张继存,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陈喜刚,住吉林市。上诉人陈来春、王淑芹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来春、王淑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来春、王淑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来春、王淑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7.00元,减半缴纳,由上诉人陈来春、王淑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英审判员 陈 新审判员 林凤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