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124号原告金某某,女,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范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振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