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惠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尤建平与尤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建平,尤菊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惠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尤建平被告尤菊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建平诉被告尤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建平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建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尤菊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尤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