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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行终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会有与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会有,郑州市人民政府,李六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豫法行终字第0016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会有。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华杰,该单位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宇航,该单位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李六来,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黄店镇黑李村***号。委托代理人张献民,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城关镇六一巷**号。李会有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李六来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李会有以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李会有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会有撤回本案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会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巍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