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仰根与梁先丰抵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仰根,梁先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178-1号申请执行人王仰根,男,1966年4月3日出生,住六安市。被执行人梁先丰,男,汉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六安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12)吴江盛民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梁先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先丰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先丰在六安市固镇镇胡桥村岗西组有房产一处。该房产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无法进行拍卖变现,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王仰根同意,将该房产以评估价147300元抵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梁先丰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固镇镇胡桥村岗西组的房产一处及其附属设施以评估价147300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仰根。二、该房产的过户手续由王仰根自行办理,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