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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瓦民诉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宋飞与袁增花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飞,袁增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瓦民诉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宋飞。被申请人袁增花。申请人宋飞因与被申请人袁增花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0000元(账号为3203810101109003******)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人民币6000元作为担保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袁增花在江苏新沂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0000元(账号为3203810101109003******)。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如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光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