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7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张信云与陕西汇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许开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信云,陕西汇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许开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7250号原告:张信云。被告:陕西汇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全贵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信云与被告陕西汇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许开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信云于2013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信云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信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