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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将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林远辉与肖荣寿、福建省将乐县振兴林产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远辉,肖荣寿,福建省将乐县振兴林产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将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林远辉,男,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林水旺,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肖荣寿,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福建省将乐县振兴林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镇镇积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肖荣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远辉与被告肖荣寿、福建省将乐县振兴林产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建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