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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6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6

案件名称

王甲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6584号原告王甲。被告谢某某。原告王甲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1年10月,原告考上公务员,至安徽白茅岭监狱工作,之后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为了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被告以举报相威胁,未能得逞后,被告多次举报原告及原告的父亲,给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谢某某辩称,原告与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原告考上公务员,至安徽白茅岭监狱工作之后,被告发现原告与异性有不正常交往,在规劝无效之后,被告才向原告的单位组织反映,希望通过单位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现被告愿意尽最大的努力,挽回家庭,希望原告给予和好机会,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2008年5月相识恋爱,2010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14日生育女儿王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11年10月,原告考上公务员,至安徽白茅岭监狱工作后,因原告和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3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对于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纷争,双方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创造一个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一次和好的机会。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甲要求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