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下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才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酷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才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酷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下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杭州才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号汉庭星空(上海)酒店***室。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楼燕,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酷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余孝成,总经理。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才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酷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杭州才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小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