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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5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何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何士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082号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何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崔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潇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