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殷民二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科诉被告谢金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殷民二初字第496号原告王科,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谢金霞,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王科诉被告谢金霞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科于2013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科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文审 判 员  闫玮玮人民陪审员  段沙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