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互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创美佳装饰工程公司、美洁物业管理公司互助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创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互助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216号原告胡某某,男,土族,1964年12月8日出生,公务员。被告创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达某某,经理。被告美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互助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创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美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互助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发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生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