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上海虹口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袁俐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虹口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袁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571号原告上海虹口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莉雯。委托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该公司员工。被告袁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庆。委托代理人邱加化,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虹口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巧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虹口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被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虹口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28日8时35分许,被告袁某驾驶的牌号为苏BNXX**小客车与原告驾驶员袁甲驾驶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沪ENXX**出租车,在本市周家嘴路进大连路东约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损坏。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系被告袁某事故车辆交强险投保单位。本起事故致原告花去车辆修理费人民币7480元,查档费人民币1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490元,要求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袁某赔偿。被告袁某辩称,事发时,原告车辆无大损伤,定损时自己又不在场,原告所花修理费过高,故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其公司系被告袁某事故车辆交强险投保单位,对交通事故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损失同意在人民币2000元物损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8时35分许,被告袁某驾驶的牌号为苏BNXX**小客车与原告驾驶员袁甲驾驶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沪ENXX**出租车及案外人李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D3XX**小货车在本市周家嘴路进大连路东约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系被告袁某事故车辆交强险投保单位。事发后,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对原告事故车辆损失确定为人民币7480元。后原告维修,花费人民币748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成,现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交警队认定,被告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系被告袁某事故车辆交强险投保单位,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袁某全额承担。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为修复,原告花去人民币748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本院应予准许。原告主张查档费人民币10元,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虹口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虹口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5480元;三、原告上海虹口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巧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