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应群与青岛首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曹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群,青岛首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曹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张应群。被告青岛首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曹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鲁BE39**/鲁U1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期限一年,查封日期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李昭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之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